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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4-18 07: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烟草专卖局提示消费者:切勿网购卷烟!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公约》将于今年底或者明年初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我国政府已经鲜明地向世界显示出控烟的积极姿态。

  自动售烟机是自动售货机的一种,是卷烟销售的一个渠道,其分量和所产生的作用在每个国家各不相同。日本自动售货机的商品销售额为世界之冠,其中自动售烟机在2003年已达62.6万台,销售额占日本卷烟零售总额的4成多,销量占一半以上。仅日本烟草公司就拥有15万台自动售烟机。在德国,自动售烟机的销售量近年来逐步下降,但到2004年仍占卷烟总销量的23%。显然,在某些发达国家,自动售烟机对烟草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是我们庄严的承诺。

  关于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的规定,出自《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当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缔约方可通过有约束力的书面声明表明承诺在其管辖范围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或在适宜时完全禁止自动售烟机。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非批准公约的必要条件。据悉,日本与德国虽然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但到目前为止尚未作此承诺,其原因显而易见也可以理解。而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贯支持国际社会采取控烟措施,也在控烟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尤其是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烟草制品在政府的计划和控制下生产销售,其本身就是一种约束。我们之所以在批准公约的同时,承诺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最关键的原因在于这不仅仅传递出一个积极控烟的信号,更有利于体现出我国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国家形象。

  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主要是防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据我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杨功焕教授介绍,在公约谈判期间,我国代表团非常重视这一条款,其根本出发点就在于要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降低其购买卷烟的可能性。

  其实,我国对于使用自动售烟机早有规定。2001年7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禁止各级烟草公司设置自动售烟机;对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烟草专卖局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设置自动售烟机的烟草公司要撤回设置的自动售烟机;已给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要收回许可证。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的态度是一贯而明确的。现在仍然存在的个别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现象,也将随着《公约》的生效得到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卷烟零售许可制度也可以保证我们能够对零售户实施有效管理。今后3~5年内,各零售网点都将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警示牌,对网点销售人员也要有专门的指导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目前,一些自动售烟机卷烟销售额占卷烟销售总额相当比重的国家也都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纷纷采取实际措施,加强对自动售烟机的控制。一种能利用电子识别年龄软件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的自动售货机正在研制中,吸烟者将通过一个使用电子货币的身份证激活机器,从而达到只允许成年人购买卷烟的目的。

  我们应当看到,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也并非一个简单的承诺,是建立在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利益基础上的。在自动售烟机前早早亮起的红灯,决定了我们对其并不存在依赖性。卷烟销售网络的日渐完善,也使得将来自动售烟机成为渠道选择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应当说,这一承诺并不会对我国烟草行业构成实质损害。

  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既是一个承诺,也是一面旗帜。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可以预见,在《公约》生效之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控烟举措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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