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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烟标时间的判断(转)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21 14: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烟草专卖局提示消费者:切勿网购卷烟!
本帖最后由 hongyipin 于 2021-6-21 14:26 编辑

3D烟标时间的判断

    现在很多朋友喜欢收集3D标,一个3D拿在手上,喜欢的不得了,看了又看,可是这个标到底是什么时候的呢?恐怕是很多朋友关心的问题。
    好在3D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80年代开始大量出现,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也是从那时侯开始完善,可以从这些方面作为参考,去判断自己手中的3D。但是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烟草行业的特点,本文只能作为一个爱好者的参考,并不能成为判断一个3D标时间的金科玉律。
    本文判断3D烟标时间的一个主要标准是焦油和警句焦油字体大小。说到焦油,就不得不提到现在很多收集3D朋友说的“焦中”和“高焦”,到底“焦中”和“高焦”是多少?国家我国轻工部1985年颁布的卷烟国家标准,规定卷烟的烟气中焦油含量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每支烟的焦油含量小于15mg为低焦油烟;15mg-25为中焦油烟;25mg以上为高焦油烟。分析焦油类物质的方法是用一台模拟人吸烟的吸烟机,按国家标准进行。一次吸2秒种,每分钟吸一口,每一口35ml。将烟雾通过玻璃纤维滤片,将粒相物截留下来,所得到的总粒相物(湿焦油)减去其中的水分和尼古丁,就是干焦油,即香烟中的焦油含量。焦油含量越高,对人体危害越大。所以焦油含量降低就是降低危害,烟标上的焦油含量不断降低就是一个必然趋势。
    现在标友们习惯说的高焦一般是指烟标上面标的焦油量16以上的,焦油标注具体数值的肯定在“焦中”标以后,怎么能“高焦”出现在“焦中”以后呢?所以“高焦”实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错误叫法,应该说“中焦”,可能“高焦”和“低焦”对应的一个叫法吧。大家已经公认的叫法,没有必要改变,但是真正的标友应该知道.                     
     那么“焦中”标究竟是什么时候的呢?范围1986年~1997年。
     轻工部在规定焦油标准的同时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卷烟应在烟盒上标明焦油含量。如果您的焦中标无条码也无警句,那么恭喜你:你的标是1992年以前的,更老一些!因为国家规定的所有卷烟必须加“吸烟有害健康”警句是1990年,1991年我国加入的国际物码协会,并规定从1992年起所有卷烟必须标明条形码。
     如果您的3D标上有具体的焦油的数值,那么就是1997年以后的了。因为国家规定1997年7月1日以后的卷烟产品必须标明焦油和烟气烟碱量的具体数值。

    警句小字:

    2002年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问题通知如下:
  1.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 mg"或"× 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 × mg"。
  2.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3.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工业企业,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改版印刷,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各省级质检机构对执行之日起生产的卷烟产品按此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检测,不符合者,按包装不合格处理。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焦油量17也应该是2002年以前。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决定:从2002年7月16日起,国内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141种品牌卷烟陆续停止生产和销售。
     焦油含量15以上:2004年7月以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标注烟气一氧化碳(CO)量的3D标:2006年4月1日以后的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十(略)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这个规定的重点就是明确标注一氧化碳,本来已经规定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可是后来又有了下面这个消息,所以含有一氧化碳的标的时间只能定为2006年4月1日以后了。
   “为避免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申请延长不符合GB5606.2-2005《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国家标准的商业库存卷烟的销售期限,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局的申请作出回复,同意对2006年4月1日之前生产的库存卷烟,暂不执行GB5606.2-2005《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国家标准第4.3.4款中有关烟气一氧化碳标识的要求,其他条款实施日期不变。
        
下面概括一下:
    “焦中”标:范围1986年~1997年。
    警句小字:2002年以前。
    焦油含量15以上:2004年7月以前
    标注烟气一氧化碳(CO)量:2006年4月1日以后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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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14: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ongyipin 于 2021-6-21 14:20 编辑

这是北京张老师多年以前发表的作品,转载一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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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4: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张老师的文章和一品版主的转载!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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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4: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同时张老师也说了,文章只是给出了一个大概的时间范围。只是国家给了一个政策,督促没有相应操作的卷烟产品要按政策实施相关条款。但是也可能有的卷烟产品走在了政策实施前面,所以出现警示语的时间还可以在1992年前,甚至在80年代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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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 00: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转载他人的,有幸看到立马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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