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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控烟立法:彰显城市控烟决心(转)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1-26 1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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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历经多次调研、两次审议,反复修改,精细打磨,待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有媒体认为,条例内容也再次明确宣示了武汉市加大控烟力度的决心。

聚焦控烟范围 回应百姓期盼

          烟草烟雾健康危害巨大,近年来,百姓禁烟控烟呼声高涨,2019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控制吸烟确立为当年立法项目,消息一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2019年4月16日,《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条例草案将歌舞厅、卡拉OK厅、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酒店、洗浴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列为限制吸烟区,并规定上述场所所设吸烟区外不得吸烟。
          一审过程中,审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哪些地方不能吸烟、违规吸烟谁来管、违反规定怎么罚等。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前瞻性地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控制吸烟场所范围,建议将控制吸烟场所的分类和吸烟区的设置,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等作为重点调研内容。
          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创新性开展工作,在多家媒体平台上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公告列出六个方面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收集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一经公布,各类意见建议纷至沓来,短短20天时间,就通过邮件、信件等渠道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69条次,相比以往征集过程,此次社会各界关注控烟条例的热度远远超出了预期。
          5月,一封来自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来信引起了常委会高度关注。这封署名为高力医生的信件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发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提出了世界卫生组织对严格控制吸烟条例的建议。
          面对来自社会各界集聚的目光,为切实做好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论证评估会,听取法学、社会学及相关实务领域专家意见建议;与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沟通联系,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多次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建议。
          “立法一定要反映人民的意愿,真正实现为民用权、为民履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调研期间,尽管也有不少烟民提出了“公共场所禁烟不能一刀切”的理由,但是,“吸烟者毕竟是少数,要维护好绝大多数不吸烟者的利益,室内公共场所必须全面禁烟”。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观点明确地表示。
          经过反复推敲、锤炼、多次修改,2019年6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不仅删去了关于在部分室内公共场所设立限制吸烟区的规定,还明令禁止在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教学、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吸烟的行为。草案修改稿得到委员们一致拍手叫好。

条例刚柔并济 立法独具匠心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可谓是一部“刚柔并济”的地方立法,在参与立法的一位工作人员看来,条例部分条款体现治理“柔”性特征,部分条款则体现法律“刚”性原则,全文多处展现武汉地方立法特色,也从细微处反映出市人大常委会对待立法工作的“匠心”精神。
          特点一:强调公民个人守法
          条例在第三章控制吸烟措施中增加了强化公民个人守法行为的内容,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按照通常理解,公民吸烟行为的自我约束属于道德范畴,不在法律管束范围内,但经过委员、代表、专家们多次集体讨论,为了让控烟行为深入人心,持续推进,营造人人知晓的氛围,市人大常委会最终确定将此条款纳入条例,此举不仅为强调公民个人守法起到了积极的倡导作用,更是此次控烟立法一个很重要的补充。   
          特点二: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烟草和烟草制品危害,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条例中有多处条款涉及未成年人,如第三章控制吸烟措施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香烟外观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这些虽不是真正的香烟制品,但却有强烈的暗示作用,绝不能让这些物品诱导未成年人的吸烟行为。”委员们认为,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重点关注群体,专门设置一项条款,虽是简单一句话,却是常委会多次调研、数次修改、听取民意的成果。相较其它城市控烟立法,此条规定也独具武汉特色。   
          特点三:明确多部门执法责任
          针对条例草案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收集的关于多部门执法、执法主体不明、容易互相推诿等意见,条例在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再次明确了卫健部门在多部门中的牵头管理责任。
          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也作出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卫健部门的兜底责任。   
          特点四:给予执法者一定裁量权
          条例草案中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调研中,调研组通过与一线执法人员交谈了解到,对违法吸烟行为,若每次必罚且需现场收缴很有难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也认为,罚款不是目的,控烟执法要以劝导为主,除非情节特别严重,才有罚款的必要。
          因此,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将其修改为“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不仅提高了对禁烟场所吸烟者的处罚额度,加大了惩治力度,而且给予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可根据吸烟者改正态度,决定处罚或不处罚,便于灵活应对处理现场问题,既达到控制吸烟目的,又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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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6 1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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