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8月7日上午,严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先联系好的杭州某男子处购买了“红双喜”、“利群”、“555”等牌子的香烟共570条,准备带回诸暨贩卖。在将上述卷烟从杭州运回诸暨途经柯桥的路上,严某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审理结果】 经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严某被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点评】 就算没抽过烟,你肯定也对“烟草专卖”四个字耳熟能详,顾名思义就是烟草买卖是有严格规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持证销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办理涉烟违法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任何非法经营卷烟业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