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华(化名)将哈尔滨铁路局(2017年11月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元,同时要求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6月25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铁路局在相关列车上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6月26日《新京报》) 李华凭一己之力告赢了铁路部门,用司法手段明确了铁路部门在相关列车上的禁烟义务,展现了针对“二手烟”的危害维权的决心,值得点赞。该案作为乘客以“二手烟”危害为案由起诉铁路部门并胜诉的第一案,具有禁烟控烟标杆意义,也折射出了司法部门的态度,给民众带来了控烟维权的信心和希望。然而,一个人、一起诉讼、一辆列车所产生的控烟效果和影响力毕竟有限,维权范围窄,即便能够产生一些鼓励带动作用(比如,其他乘客也仿效李华提起诉讼),带动过程也是缓慢的,缺乏普遍强制力、约束力。 防控列车的吸烟危害,属于社会责任,不能只靠个别乘客的“单打独斗”。首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规定,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铁路部门张贴在列车上的安全须知也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显然,铁路部门应该正视民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正视吸烟行为对列车环境造成的危害,以更严格的标准来执行相关规定,兑现承诺,主动自觉地在列车上全方位禁烟,为乘客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列车吸烟的侵害主体是公众,列车禁烟的受益主体也是公众,列车禁烟具有公益性,如果铁路部门控烟不力,消协、卫生部门等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列车属于封闭的公共场所,有关地方、有关部门在制定或完善有关控烟的法律法规时,该把列车列入禁烟场所,明确监管部门、防控措施和违禁的法律责任,这样,列车控烟就有法可依,就成了刚性法律义务,就更有执行力,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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