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392|回复: 3

爱抽外烟的老总让导游帮着“代购”涉嫌走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11 12: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烟草专卖局提示消费者:切勿网购卷烟!

自己喜欢抽外国香烟,身边朋友也喜欢抽外国香烟,绍兴人俞某渐渐发现,经营外国香烟是条赚钱的好路子。身为外贸公司老板的他找了两个北京女导游从日本进货,又让淘宝卖家周某从美国进货,再转卖给上海和福建的下家,一条外国香烟走私和非法经营链就这样形成了。

今日,俞某和助手、销售等共五人一起在绍兴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涉嫌走私和非法经营,其中走私一项,涉嫌偷逃税款260多万元。


找北京女导游从日本进香烟

俞某今年40岁,原先是开外贸公司的,喜欢抽外国香烟,后来发现其实外国烟在国内很有市场。但我国对外国香烟征收较高的税,于是,俞某动起了走私外国香烟的歪脑筋。

2014年,俞某在网上认识了北京的两个女导游张某和殷某(均另案处理)。她们经常带团赴日本旅游,俞某就与二人商定,让她们携带日本香烟入境。
“她们是两条两条带进来的。”法庭上,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都没有异议。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14年7至12月,俞某通过导游张某进货12万余元,偷逃税款28万余元;通过导游殷某走私34.7万余元,偷逃税款81万余元。
后来,俞某又在网上认识了开淘宝店的周某(另案处理)。因为香烟不能公然挂在网上售卖,他就和周某商量,在网店放一些包包的照片,“挂羊头卖狗肉”。周某收到俞某的烟款后,便通知他在美国的朋友把香烟邮寄过来。

公诉机关指控,俞某和周某走私万宝路等香烟货物价值达到66万余元,偷逃税款155万余元。

今天,俞某对这个数目持有异议,他认为,这66万余元中涵盖了他给周某的运费和佣金。但是公诉方表示这是由海关完成的核税,就是走私的数目。

三名香烟销售人员都是资深烟民

今天与俞某一起受审的,还有四个人,分别是俞某的助手孙某和3名销售人员汪某、林某、陈某。

有意思的是,俞某找的“搭档”也都是烟民。比如,汪某是上海人,从事室内设计,自己还开着一家室内设计公司。汪某可以称得上是“资深烟民”,据说他一天要抽三包烟。昨天,当辩护律师问汪某“平时抽什么烟”,他说起香烟来“如数家珍”,“主要抽万宝路,而且万宝路分很多版本,有马来西亚的、美国的,每个版本口味不同。”汪某自称买了很多国家版本的万宝路香烟,但他以抽美国版为主。警方查获的香烟中,他还辩称其中有20多条是准备自己抽的,不同版本各开一条,轮着抽。

根据指控,汪某向俞某收购万宝路香烟,然后加价卖给别人,价款达到137万余元;来自福建的林某,向俞某收购七星牌香烟,价款达69万多元;陈某则从林某收购七星牌香烟,价款1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对汪某、林某和陈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俞某和孙某,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孙某为从犯。据了解,法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回复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17-3-13 08: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肉为什么会存在,是什么味道?是谁在吃?什么是人肉的源头?

请关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17-3-13 13: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啊知道不让你卖你还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17-5-26 1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量大不大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内容请勿涉及:闲置/求购/互换/赠送/拼团/代购/非法渠道/广告营销/联系方式/聊天群/诱导私信

手机|小黑屋|联系我们|烟悦网 ICP证京B2-20180970号

( 京ICP备07038409号|京公安备11010502001453号 )

吸烟酗酒有害健康,烟悦含烟酒内容,不欢迎未成年人浏览

国内互联网经营烟草制品非法,消费者勿盲目网购烟草制品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